法定代表人蹇忠泽。
诉讼代理人吴庆浩。
被告杨再岭,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再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汪仕兵
人民陪审员 张思韬
人民陪审员 刘长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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