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光琴与毛远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2 14:59
原告毛光琴,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毛远方,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光琴与被告毛远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光琴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光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毛光琴承担。

代理审判员  汪仕兵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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