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应明。
委托代理人李其琴。
被告高明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发强与被告高明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发强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发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发强承担。
代理审判员 汪仕兵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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