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吴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忠银,男,贵州省余庆县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田洪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国安花园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国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大通公司与被告田洪伟、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庆大通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大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大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庆大通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汪仕兵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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