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安桃与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9-02 14:58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院

原告郑安桃,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刘欣,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了原告郑安桃诉被告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邹明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安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安桃诉称,2014年7月17日,被告刘欣要求我再次借款给他(因2013年6月16日向我借款40 000元仍未还),于是我再次借给被告刘欣36 000元现金后,被告刘欣写下借条给我,并约定在2014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现已过还款期限,经我多次向被告刘欣催收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郑安桃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

1,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刘欣于2014年7月17日在原告郑安桃处借款36 000元,约定在2014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但现早已过还款期限,被告刘欣仍未偿还借款的事实。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了被告刘欣于2014年7月17日在原告郑安桃处借款36 000元现金并写了借条的事实,当时证人王某乙。

被告刘欣经本院送达诉状副本、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也未作答辩。

本院为核实案情,依法对被告刘欣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笔录。被告刘欣陈述借条是真实的,但此借款36 000元是其向原告郑安桃借款40 000元产生的利息未还而形成的,但同意在一年之内将借款还清。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经原告质证无异议,与被告刘欣的陈述相互印证,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2,经原告质证无异议,证人证言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对本院依法对被告刘欣所作询问笔录中,被告刘欣陈述此借款36 000元是其向原告郑安桃借款40 000元产生的利息未还而形成的,经原告郑安桃质证有异议,且被告刘欣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因此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被告刘欣以急需钱为由,再次向原告郑安桃借款36 000元(因之前借款40 000元未还),同时被告刘欣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欣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2014年12月24日,原告郑安桃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刘欣偿还借款本金36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郑安桃自愿不要求被告刘欣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郑安桃和被告刘欣之间的借款是否真实成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被告刘欣向原告郑安桃借款36 000元,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郑安桃也交付了借款,双方成立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刘欣负有按期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刘欣逾期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故原告郑安桃要求被告刘欣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刘欣以此借款36 000元是其向原告郑安桃借款40 000元产生的利息未还而形成的辩解,因被告刘欣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故被告刘欣的该辩解依法不成立。因被告刘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不能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刘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安桃借款36 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安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刘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邹明锋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达琴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