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仕锴,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道真自治县天溪镇新城社区开发区组公安家属楼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文与被告道真自治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巴文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巴文承担。
代理审判员 汪仕兵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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