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星鑫与陈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2 14:58
原告毛星鑫,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钱荣义。

被告陈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星鑫诉被告陈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星鑫以与被告陈刚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星鑫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星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谭万宇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艾达琴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