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钱荣义。
被告陈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星鑫诉被告陈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星鑫以与被告陈刚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星鑫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星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谭万宇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艾达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