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天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明理。
被告卢贵平,四川省合 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告李洪珍,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告卢建,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告施燕霖,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宏,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贵平、李洪珍、卢建、施燕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36.00.00元,由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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