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谢某某,住贵州省盘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蒙跃进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9日在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520222-2011-xxxxxx。双方于2012年2月4日生育一男孩谢某航。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喜好喝酒,未尽到家庭义务,且被告酒后经常打骂原告,加之被告之兄常常酒后殴打原告,被告也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育男孩谢某航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3、依法判令将双方共有财产位于盘县石桥镇果榔村六组的楼房四间分割靠右边二间给原告;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籍证明三份、结婚证二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并于2012年2月4日生育一男孩谢某航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二本、户籍证明三份,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并于2012年2月4日生育一男孩谢某航的事实依据。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5月9日在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520222-2011-xxxxxx。双方于2012年2月4日生育一男孩谢某航。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喜好喝酒,未尽到家庭义务,且酒后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另查明,原告月平均收入为2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被告常常酒后殴打原告,加之未尽到家庭照管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坚持离婚,应准予离婚。故对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和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考虑到原告有固定收入,结合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及当地生活水平,双方于2012年2月4日生育的男孩谢某航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谢某航抚养费500元,直至谢某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较为适宜。故对原告主张要求双方所生男孩谢某航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主张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要求过高,应以由被告每月支付谢宇航抚养费500元直至谢某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财产状况,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确认双方有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无共同财产、有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的情况,故对原告主张要求分割位于盘县石桥镇果榔村六组的楼房四间、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于2012年2月4日生育的男孩谢某航由原告吴某某抚养,由被告谢某某自2015年8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孩子谢某航抚养费500元,直至谢某航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蒙跃进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天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