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梁水仙,一般代理。
被告张元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伦诉被告张元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伦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绍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绍伦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永莎
")委托代理人梁水仙,一般代理。
被告张元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伦诉被告张元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伦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绍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绍伦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永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