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绍伦诉被告张元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2 14:53
原告张绍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梁水仙,一般代理。

被告张元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伦诉被告张元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伦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绍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绍伦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永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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