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福与杨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9-02 14:53
原告杨朝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委托代理人韦桥坤(特别授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悬,贵州省册亨县人,干部,住册亨县。

原告杨朝福诉被告杨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朝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桥坤、被告杨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朝福诉称,原被告因合伙承建贞丰挽澜隧道工程,于2011年5月18日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原告书写了借条一张。该借款册亨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册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借款,所以被告有义务偿还本金30000元,利息41400元,共计71400元。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41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借条复印件一份(原件已于2014年交到本院与杨悬合伙纠纷案件中),用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2、(2014)册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

证明该笔借款系判决书明确的共同债务,判决书只明确双方还款责任,未具体明确债权人及还款方式。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原、被告合伙修建挽澜水车田水库左干渠(C1标工程)隧洞建设工程,因资金短缺,于同月18日,被告写一借条给原告,借到原告现金30000元,月利息3%,用于合伙工程开支。工程结束后,因结算发生纠纷诉至册亨县人民法院,册亨县人民法院以(2014)册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将该借款确认为合伙债务27.5万元中的其中一笔,庭审中,原、被告对此无异议,双方明确表示各承担一半偿还责任,经本院组织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经营项目需资金,共同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本金15000元,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借款后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约定月利率3%,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杨朝福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18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9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悬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履行期限同上)。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不如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审判员  陈明焰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岑洪萍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人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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