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何建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旭峰,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何建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礼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何建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文华办事处桫椤博物馆(原农机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陈振永、杜旭峰、周礼通诉贵州华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永、杜旭峰、周礼通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振永、杜旭峰、周礼通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振永、杜旭峰、周礼通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陈振永、杜旭峰、周礼通承担。
审 判 长 徐凌东
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丛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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