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有、沈南华、冯勇彬与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2 14:51
原告唐有,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南华,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勇彬,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有,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士勇。

第三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茅草铺。

法定代表人简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中。

委托代理人王开舰,贵州黔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有、沈南华、冯勇彬诉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赤水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有、沈南华、冯勇彬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有、沈南华、冯勇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有、沈南华、冯勇彬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50.00.00元,由原告唐有、沈南华、冯勇彬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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