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桐梓县鲁黔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继学。
住所地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岭诉被告桐梓县鲁黔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岭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 100元,减半收取2 050元,由原告刘春岭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永莎
")被告桐梓县鲁黔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继学。
住所地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岭诉被告桐梓县鲁黔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岭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 100元,减半收取2 050元,由原告刘春岭负担。
审判员 罗友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永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