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贾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建铨。
被告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赤金大道贵福酒业地块处。
法定代表人周曦。
原告贵州乾沣林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乾沣林城光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乾沣林城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乾沣林城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00元,由原告贵州乾沣林城光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游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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