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付辅毅,桐梓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赵久海,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张维萍,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相潘与被告赵久海、张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相潘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相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付相潘负担。
审判员 张海翔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邓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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