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金匠生态瓷砖经营门市与李朝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2 14:50
原告赤水市金匠生态瓷砖经营门市,住所地赤水市公园路口。

经营者曾国玉,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曾国波,门市店长。

委托代理人周占霖,门市经理。

被告李朝琼,住赤水市。

原告赤水市金匠生态瓷砖经营门市诉被告李朝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匠瓷砖门市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金匠生态瓷砖经营门市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金匠生态瓷砖经营门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0元,由原告赤水市金匠生态瓷砖经营门市承担。

审判员  游 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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