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曾国玉,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曾国波,门市店长。
委托代理人周占霖,门市经理。
被告李朝琼,住赤水市。
原告赤水市金匠生态瓷砖经营门市诉被告李朝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匠瓷砖门市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金匠生态瓷砖经营门市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金匠生态瓷砖经营门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0元,由原告赤水市金匠生态瓷砖经营门市承担。
审判员 游 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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