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洪杭燕。
被告刘继林,1970年8月5 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周宗林,系桐梓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学利诉被告刘继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学利撤回对被告刘继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白学利负担。
审判员 甘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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