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余国洪,桐梓县花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石广。
再审申请人周德建因与被申请人石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德建申请再审称: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并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是申请人周德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德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毕云开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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