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习水县马临工业区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习水县马临工业区五一村三岔路。组织机构代码为35360XXXX。
负责人罗安友,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肖廷亮因与被申请人习水县马临工业区五一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5)习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廷亮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土地被占用后就应得到土地占用费,被申请人庭审中认可申请人土地被占用为0.41亩,习水县人民法院就应按实际亩分给付申请人土地占用费,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请求撤销(2015)习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征地行为引起的纠纷,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被征用地的面积争议较大,并且申请人对征地的程序和补偿款的标准亦不予认可,应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故习水县人民法院(2015)习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廷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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