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兵兵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2 14:07
原告刘兵兵,男,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住省绥阳县洋川镇桑木村红花5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徐世龙,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香港路184号盛邦帝标A栋18层。组织机构代码:76135XXXX。

诉讼代表人周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原告刘兵兵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兵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兵兵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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