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唐启祖。
委托代理人蒲利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
法定代表人郭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德林因与被申请人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遵钛股份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德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没有按“省63号令”及遵市住建(2012)428号文执行,且遵钛股份公司未按要求办理产权兑换房屋的房产证,超期周转过渡费应按500%付清。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李德林与遵钛股份公司签订的《遵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房产证按规定办理。原审已查明导致还房不能办理房产手续的原因,责任不在遵钛股份公司;同时,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参照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有效的《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因此,李德林所持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德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毕云开
审判员 陈新辉
审判员 胡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吴 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