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汉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文学。
再审申请人卢容、倪汉兰因与被申请人伍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倪汉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洪
审 判 员 胡 海 燕
审 判 员 罗 继 红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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