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容、倪汉兰因与伍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2 14:0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汉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文学。

再审申请人卢容、倪汉兰因与被申请人伍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倪汉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洪

审  判  员   胡 海 燕

               审  判  员   罗 继 红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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