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华、杨平、张进因与刘正湘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2 14:06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华。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进。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正湘。

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女。

申请再审人张金华、杨平、张进因与被申请人刘正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张金华、杨平、张进称,双方打架是刘正湘引发,刘正湘未经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应不予赔偿,二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范围及责任划分不当;有新证据证明刘正湘的牙缺失系2009年与他人打架造成,与申请再审人的行为无关,请求撤销本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刘正湘受伤后,由于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桐梓分院医疗技术条件有限,无牙科,不能对刘正湘牙部所受伤害进行有效治疗,刘正湘到遵医附院和重医大附院进行治疗符合情理,是刘正湘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一审认定系扩大的损失确属不当。虽然刘正湘未经同意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引发本纠纷,有过错,但张金华不采取正确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导致双方互殴,而杨平、张进非但不劝阻,反而参与其中,致事态恶化,损失扩大,应当承担较多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二审改判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张金华、杨平、张进所持 “双方打架是刘正湘引发,刘正湘未经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应不予赔偿,二审法院认定的赔偿范围及责任划分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再审期间,张金华、杨平、张进提交了(2009)桐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及情况说明。经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刘正湘的牙缺失系2009年与他人打架造成,故申请再审人张金华、杨平、张进所持 “有新证据证明刘正湘的牙缺失系2009年与他人打架造成,与申请再审人行为无关”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金华、杨平、张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审  判  员   陈  新  辉

审  判  员   马  小  莉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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