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德华,女,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仲云与被告黄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仲云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东海
")被告黄德华,女,5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仲云与被告黄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仲云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东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