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龙公司与建工集团八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40
申请人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虾坝村大地组。

法定代表人欧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阳市花果园花溪大道北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1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申请人贵州凯龙盛建材有限公司的价值13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13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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