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晏平仲。
申请人四川安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60700元,付款人为贵州云马飞机制造厂,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5日,开户银行工行贵阳市甲秀支行,收款人为四川安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荣霞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五年 五月八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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