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电器厂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4:40
申请人:四川安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马家寺。

法定代表人:晏平仲。

申请人四川安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60700元,付款人为贵州云马飞机制造厂,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5日,开户银行工行贵阳市甲秀支行,收款人为四川安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荣霞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五年 五月八日

书记员  彭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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