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4:40
原告冯某某,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务农。

委托代理人任晓雪,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某,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务农。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建康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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