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任晓雪,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某,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务农。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建康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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