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春模,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贤考,系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蜂岩信用社负责人。
被告欧天伦,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天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视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杨胜辉
二 〇 一 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书记员 刘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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