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凤冈县何坝中学,住所地:凤冈县何坝镇何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礼,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秀与被告凤冈县何坝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秀以凤冈县何坝中学已被撤销,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大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大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李大秀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吴宗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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