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万谷与高裕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4:40
原告黄万谷,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务农。

委托代理人任晓雪,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裕贵,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务农。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原告黄万谷与被告高裕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万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远华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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