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任晓雪,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裕贵,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务农。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原告黄万谷与被告高裕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万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远华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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