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治秀。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大军,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健,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勇仕。
上诉人谢雪峰、何治秀因与被上诉人胡勇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南楠
审判员 杨德丽
审判员 王山地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