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勇仕与谢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9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雪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治秀。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大军,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健,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勇仕。

上诉人谢雪峰、何治秀因与被上诉人胡勇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南楠

审判员  杨德丽

审判员  王山地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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