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赵庆兰,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生,农民, 不识字,贵州省威宁县人。
申请人郑金华申请宣告赵庆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金华诉称:赵庆兰系我儿媳,我儿子郑玉荣于2010年7月1日因病死亡后,赵庆兰于2011年1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郑玉荣与赵庆兰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一直由我抚养,为此请求法院宣告赵庆兰为失踪人。
经查,赵庆兰,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生,农民,不识字,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炉山镇民乐村银光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郑金华的儿媳。赵庆兰与申请人郑金华之子郑玉荣于2003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于2003年7月10日生育长子郑华松,2007年12月10日生育次子郑旨焓。2010年7月1日,郑金华之子郑玉荣因病身亡。赵庆兰于2011年1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赵庆兰外出后,其与郑玉荣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一直跟随申请人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1月31日发出寻找赵庆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庆兰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郑金华在其子郑玉荣死亡后,赵庆兰外出下落不明,两个未成年孙子郑华松、郑旨焓由申请人抚养,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庆兰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国俊
审判员 王玉刚
审判员 刘 洁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聂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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