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何某某离婚案判决书

2016-09-01 04:38
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4月2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农民。

被告何某甲,男,1978年8月3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农民。

原告刘某某诉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光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被告长期疑心重重,心胸狭窄,时常怀疑原告与他人相好,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还沾上赌博恶习,原告稍加指责,就遭被告打骂,2011年分居至今,期间曾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是被告仍不悔改,双方仍无法实际和好,遂再次起诉离婚。

原告为支持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申请证人何某乙、柏某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实,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为支持辩解意见成立,向本院申请证人胡某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被告2011年一起在外打工期间夫妻感情状况。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调取(2014)独民初字第294号民事案件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照片、保证书,并在庭审中进行出示。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2000年4月1日生育女儿何某萍,2009年6月21日生育儿子何某江。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经双方亲属协调,被告多次向原告及亲属保证不再打骂原告。2014年初双方再发生矛盾并分居。2014年4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2014年4月29日经本院开庭并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双方未实际和好,仍分居至今,期间多次发生矛盾。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尧棒乡新街村万赖组的砖混结构房屋两间一层。双方均认可无夫妻共同债权,原告称负有共同债务37600元,被告称负有共同债务73000元,双方对对方提出的共同债务互相否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经双方亲属多次协调,2014年4月29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后,未实际和好,仍分居至今达一年之久,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对子女成长较为有利。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由原、被告各享一半,鉴于房屋无法分割,且考虑到婚生子的抚养时间较婚生女的抚养时间要长,故由原告以应分割房屋份额折抵对婚生子的抚养费归被告所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鉴于原、被告对对方提出的共同债务互相否认且无其它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何某萍由原告刘某某抚养,婚生子何某江由被告何某甲抚养。

三、位于尧棒乡新街村万赖组的砖混结构房屋两间一层,原告刘某某、被告何某甲各享有一半,原告刘某某应当享有的份额折抵对婚生子何某江的抚养费,归被告何某甲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光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文俊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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