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二X诉罗叶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9-01 04:37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罗某某,男。

原告刘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兴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与被告1998年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02年8月22日在打鱼乡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有两个小孩,现在大儿子罗老陆(1999年生)已经15岁,二女儿罗小妹(2001年生)13岁。原告生育大儿子后,到计生部门做上环手术失败,又生育了二女儿,由此引起疾病,为了治病,原告外出打工挣钱治病,被告外出到三都县城开塔吊。在起新房后,被告六年来对原告不闻不问,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双方在生活中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且被告在县城打工期间与其他女人鬼混。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留给儿子。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刘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打鱼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双方夫妻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罗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虽然都外出打工,见面机会很少,但双方在婚后共同生产生活,并生育1子1女,被告曾经外出在县城帮人开塔吊,也是为了让家里过得更好,每年也就只有3个月开塔吊,其他时间最多打点临工,收入也不多。被告考虑到原告身体情况不好,自己主动做了结扎手术。原告脾气不好,有时还打被告,说被告没有出息。现在原被告养育了两个小孩,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因此不同意离婚,法院应该调解和好。

庭审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2002年8月22日在打鱼乡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先后生育了长子罗老陆(15岁)、二女儿罗小妹(13岁)。原告在生育大儿子后,因做计生手术失败而患病,外出打工挣钱治病,被告在县城开塔吊打临工补贴家用,原被告双方因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1月15日,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对其患病不闻不问且在外面有女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则认为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十多年的夫妻共同生活中,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可,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外出务工期间,没有与被告进行良好的沟通,为此,矛盾有所激化,但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摒弃前嫌,互相谅解、包容,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所生长子罗老陆、二女儿罗小妹正处于教育成长的关键时期,仍需要双方共同关爱和照料。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兴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覃治霖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