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诉骆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6
原告余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

被告骆某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余某某诉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骆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骆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60003.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可才

审判员  牟 军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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