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骆某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余某某诉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骆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骆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60003.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可才
审判员 牟 军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