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某敏,女,生于1989年1月2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原告余某进诉被告韩某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进于 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进承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泽亚
")被告韩某敏,女,生于1989年1月2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原告余某进诉被告韩某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进于 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进承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泽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