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5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7年10月10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大专文化,护士。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中专文化,庙堂工商分局驾驶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某某进承担。

审判员  陈华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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