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中专文化,庙堂工商分局驾驶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某某进承担。
审判员 陈华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红丽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中专文化,庙堂工商分局驾驶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某某进承担。
审判员 陈华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红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