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廷清,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义,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汝月,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前诉被告陈文义、付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廷清、被告陈文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汝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前诉称:2013年5月,被告陈文义在桐梓县做工程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并借了20,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于2013年5月和6月共计向原告借款520,000元,被告也向原告打了欠条,被告借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拒不还款。为此,我请求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2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文义辩称:欠条是我打的,我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我现在经济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偿还原告借款。
被告付汝月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文义与原告王前系舅甥关系。2013年5月,被告陈文义在桐梓县做工程向原告王前借款。原告王前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告陈文义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告陈文义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告陈文义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并借了20,000元现金给被告陈文义。2015年3月6日,被告陈文义补打了借款520,000元的《借条》一张给原告王前。
另查明:被告陈文义与被告付汝月于2015年3月2日登记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信用社流水对帐单,转账凭条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由被告陈文义、付汝月共同偿还原告王前借款5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9000.00元,已减半收取4500.00元,由被告陈文义、付汝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周 迅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曼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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