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5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6年11月16日,苗族,贵州省道真县人。

被告冯某某,男,生于1978年9月2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骆建奎

代理审判员  吕佳勇

人民陪审员  勾臣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安毅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