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诉何川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5
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

负责人么大璞。

地址:正安县爱尚城南C栋一层一单元。

委托代理人余小波,正安县土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川,男,生于1981年10月7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诉被告何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于 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泽亚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