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5
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

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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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举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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