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正安县城南新天3号楼33号
负责人么大璞,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锡虎,男, 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余小波,女,正安县土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刚位,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杰晟公司与李刚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杰晟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杰晟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杰晟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举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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