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蔡大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小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建华,男,住正安县世纪福园小区4号楼2单元5-1室
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被告陈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以双方和解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简传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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