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涛,男,系正安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骆科维,男,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骆长志诉被告骆科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长志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长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骆长志承担。
审 判 长 蒋德生
人民陪审员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骆乐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向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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