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飞诉李诗洪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4
原告何飞,男,生于1979年4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

被告李诗洪(又名李在洪),男,生于1982年9月 1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个体户。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何飞与被告李诗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飞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何飞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吉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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