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4:33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陆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开发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友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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