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4:33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佺昆,系官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翁菁梅,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系罗某某侄女。

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明刚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友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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