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甲,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194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申诉人罗某甲之生母。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乙,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丙,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某丁,男,200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罗兴灿之生母。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钟某甲,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钟某乙,女,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普定县。
申诉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与被申诉人王某某、罗兴灿、钟某甲、钟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安市民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不服,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安市民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驳回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的再审申请。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黔检民(行)监[2014]52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市民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具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余 波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严 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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