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罗应发因与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立终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应发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作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罗应发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有关规定,不属于“新的证据”。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罗应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应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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